贪贿案件实行预审检察官负责制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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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延年,刘东.贪贿案件实行预审检察官负责制初探[J].中国检察官,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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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延年 刘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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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王延年),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刘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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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实行预审检察官负责制,是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反贪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现行侦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侦查环节上存在的问题。现行侦查模式基本上是将反贪局分为几个业务科室,两三人为一个办案组办理案件。侦查方法基本上是纸笔问答式,反应慢,力度小,力量分散,容易失去战机。所获取的证据单调,证明力不强。加之分工不明确,专业性不强,侦查人员的素质低,侦查技术、手段落后,在12小时法定时限内突破案件非常困难。 2.侦诉连接环节上的弊端。一是由于环节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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