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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再认识
作者姓名:卢剑青
摘    要: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家根本大法对有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原则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重要经验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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