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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此案应否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作者姓名:
何海平
作者单位: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1989年6月,某村村民李玉海因购买汽车缺少资金,便与本乡企管科的会计多次找某煤矿的孟良义、孙昌义商谈借款10万元。后李玉海携带现金一万元,向孟、孙二人行贿。被告人孙昌义接受贿赂后,以购买坑木、柴油为名,将该煤矿的公款10万元转到李玉海帐上。之后,孙、孟二被告人将收受的一万元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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