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重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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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佛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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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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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多重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价格发生波动时,尤为常见。质言之,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一直缺乏应有的规制。《合同法》也没有设置任何条款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由此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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