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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恢复“可变更合同”规则之必要性——围绕“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案件的实证分析
作者姓名:蔡睿
作者单位:;1.清华大学法学院;2.德国海德堡大学
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违法合同的效力评价与无效类型”(2017MFXH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关 键 词: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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