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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作者姓名:孟传香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大足402360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 键 词:公民个人信息  罪名确定  罪名判定  罪名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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