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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不能直接依据土地开发许可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作者姓名:
刘琼
再努热
作者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国有荒地经过土地规划开发后具备了耕种条件,土地开发许可权可以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但不能直接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因为土地开发许可权证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同的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要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程序不合法。
关 键 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流转
许可权
变更登记
库尔勒
市人民政府
农场
使用权转让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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