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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依据土地开发许可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作者姓名:刘琼  再努热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国有荒地经过土地规划开发后具备了耕种条件,土地开发许可权可以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但不能直接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因为土地开发许可权证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同的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要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程序不合法。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流转  许可权  变更登记  库尔勒  市人民政府  农场  使用权转让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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