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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选择的主体
作者姓名:罗静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2,博士生
摘    要:冲突法是对同一民商事关系进行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在选择过程的不同阶段中,分别存在立法者、司法者及当事人作为选择主体的情形。在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这三类选择方式体现为多样化复合化的趋势。

关 键 词:法律选择  立法选择  司法选择  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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