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为了逃避打击,掩盖其犯罪事实,不仅戴手套、换鞋、变换作案工具,而且采用各种手段破坏现场,使我们提取不到犯罪分子的手印、足迹等可供认定人身和串并案件的有形痕迹。但从刑事案件现场的实际情况看,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尽管采用各种方法毁证灭迹,但是其作案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即现场上还存在一些不易被破坏的无形痕迹。由于犯罪分子在生理、心理和行为习惯上的差异,反映在犯罪现场上的行为和结果也不相同。在生理上,由于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使他们在选择出入口、作案工具、侵害目标、侵害方式等方面就有所不同。在心理上,由于犯罪分子的性格、个人经历和作案动机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犯罪心理,也就会表现出不同的犯罪行为。在习惯上,由于犯罪分子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制约,以及长期作案过程中心理和行为的定型,使他们逐渐形成了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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