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的执行措施──债权变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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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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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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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资产大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数十倍),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厂房)或不宜拆卸(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成套生产线装置)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是资产评估或作价后申请执行人不愿将超出申请执行标的的价款自愿返还被执行人,易形成新的诉争;二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情愿要固定资产(不容易变卖,利用价值不大或在异地不宜经营管理);三是若成套设备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随意拆除变卖折抵欠款,易破坏生产线,造成被执行人其它资产闲置(不能形成生产线的设备如同废物),导致停工、停产,恶性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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