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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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元信.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J].中国律师,19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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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元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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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烟台梨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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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作为原告某市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菜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不合理收费出0元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不依法行政造成的。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不依法行政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原。被告主体合格。二、被告封存原告的甜瓜种子缺少事实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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