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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江勇.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J].观察与思考,2001(12):38-39.
作者姓名:江勇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法学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包含两个层次:提供证据责任(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结果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形式,证明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内容,是举证责任的灵魂和本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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