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执行前不应示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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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德奎,桂日秀.死刑犯执行前不应示众[J].人民司法,1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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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德奎 桂日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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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双阳县人民法院
(于德奎),吉林省双阳县人民法院(桂日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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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几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中,积极开展公开审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对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起了良好作用。但发现有少数法院执行死刑前,将罪犯示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执法机关,应依法办事,严禁执行死刑示众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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