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死刑犯执行前不应示众
引用本文:于德奎,桂日秀.死刑犯执行前不应示众[J].人民司法,1982(1).
作者姓名:于德奎  桂日秀
作者单位:吉林省双阳县人民法院 (于德奎),吉林省双阳县人民法院(桂日秀)
摘    要: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几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中,积极开展公开审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对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起了良好作用。但发现有少数法院执行死刑前,将罪犯示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执法机关,应依法办事,严禁执行死刑示众的做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