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罪刑规范的基本架构以实行行为为重心,符合传统犯罪的规制需要,但在网络犯罪方面则应对不足。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犯罪纵向精细切割,横向分工细化,交错而成利益链条,形成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这导致实行行为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犯罪的单一性和完整性被打破,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网络犯罪规则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应对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碎片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秉持“分而治之”的对策,在多个维度采取措施,但成效尚不明显,应对思路还有不足。立足未来,应当对网络犯罪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以整合性应对碎片化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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