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及其适用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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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世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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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雷马屏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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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推行的减刑制度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现行减刑制度关于改变原判刑期的规定与刑罚的基本原则不契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实体条件偏低,减刑程序的启动存在主体性缺失。在现行减刑制度适用层面,分阶段多次考察罪犯悔改表现的减刑适用模式不够科学,执行标准不够统一,“可以减刑”情形被当成“应当减刑”情形不合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以下路径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在《刑法》规定的弹性刑期内,实行定刑期和不定刑期的二元化的刑期判决制度和执行模式,二是实行最后一次性减余刑期的减刑适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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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后一次性减余刑期模式 弹性刑期 定刑期 不定刑期 二元化刑期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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