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代中国仿行德日诉讼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立法规定第三审为法律审。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审专为统一法律之解释,而不为事实之审查。为解释、申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民国最高审判机关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超过九十个判决例。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审法院仍不时审查事实问题,一方面,第三审为法律审的原则受到日本最近立法的冲击;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质量堪忧,第三审法院并为事实审乃不得已而为之。南京国民政府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后,对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导致最高法院不堪重负,不得不向法定原则回归,“厉行法律审”;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指出,这是一个“缓进”的过程。研究第三审为法律审的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实践与妥协,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司法改革也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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