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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中的行政监管
作者姓名:张泽涛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9BFX104)“刑事诉讼法典中刑法因素分析”;
摘    要:企业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实务上的难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应该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

关 键 词:行政监管  “行刑”衔接  合规计划  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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