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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作者姓名:张卫平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2)“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
摘    要: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达成制度设置的目的。

关 键 词:再审  再审之诉  再审诉权  再审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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