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即调查所查明的事实部分和责任认定部分,因此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要根据具体内容判断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以及属于何种证据形式。事故发生经过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而应由法官根据事故调查组移交的证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对事故经过及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包含专门性知识的原因分析可以作为“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使用,不包含专门性知识的原因分析则不应使用;其他证据性内容及调查报告所附证据可以使用,但均要受法定可使用的行政证据种类范围及原始证据优先规则限制。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使用的内容以及所附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取证合法性、可靠性方可具备刑事证据能力。在庭审中,控方应当将调查报告所附证据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全面举证,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分组举证、单独举证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应仅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可采纳为刑事证据的部分进行质证,应允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对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所附证据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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