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妥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也暂付阙如。尽管禁诉令具有规制当事人滥诉并有效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国家司法主权及导致“禁诉令的战争”之弊端。在缺乏多边合作机制的情形下,基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发展趋势以及民事管辖权跨国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诉令的签发应遵循适当平衡个案正义与国际礼让之法理。我国应以上述法理为指引,明确本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条件及应对外国禁诉令的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借助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之解释,并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范发挥禁诉令的功能。妥善实施禁诉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国司法主权和本国民商事利益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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