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基于“信赖说”的批判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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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劲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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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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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9YJA820003)“终身刑导入刑法衍生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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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采用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等学说来解读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法益均存在理论破绽。对受贿罪的法益解读应着眼于国民对公权力平等对待的信赖。受贿罪的不法本质在于:破坏国民对公权力被贿赂侵蚀时仍会平等对待国民的信赖感。保障公权力和国民的沟通,保证公权力平等地服务于国民,是信赖说的深意所在。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内涵要与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变迁相适应。信赖说引入国民视角,符合政治沟通的理念,能消解上述学说之间的冲突,更能反映时代内涵,因而存在巨大理论优势,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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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信赖说 公正性说 不可收买性说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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