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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摘    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法(经)[1987)9号和[1987]豫法经字第12号关于乡政府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乡一级政权组织政企分开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乡政府实际上仍在行使着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权。因此,对乡政府与其他单位联营办企业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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