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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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2(2):148-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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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永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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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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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过深刻的消极影响 ,其原因除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际环境等直接因素外 ,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历史传统的因素 ,这就是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基于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遗存及其影响。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理解这一同质性的钥匙。认识这种深层原因 ,对我国今后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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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苏联法学 中国法学 亚细亚生产方式 东方专制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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