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是刑事司法活动在不逾越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刑法调控社会功能的制度性保障 ;由此 ,规范语言的意义应当始终指向该规范的价值目标。但是 ,我国现行刑法第 30 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范性描述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伪证罪立法的价值 ,这种由表达缺陷导致的价值损耗虽具有个案性质 ,我们却不难从中洞见某种普遍的立法意义。规范语言是规范价值的载体 ,法律之文本意义与规范意义的统一是“司法合法”的保证 :所以 ,这种统一不但应当成为法律的形式化特征 ,而且也是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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