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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
引用本文:沈昀.浅论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J].世纪桥,2014(9):26-27.
作者姓名:沈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1620
摘    要: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是制约征税机关拥有的权力,在现实社会中它和罪刑法定主义相结合,对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起到了维护人民的财产权利的作用,而且对人身权利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法制体系的构成之一,并且在理论上是民主制宪政国家的发源地。西方现代法治国家与我国相比,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比较深入、具体,而我国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探讨也日益成熟。但是由于我国在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上起步较晚,研究的时间较短,所以在一定的实践运用上具有现实的限制性,而且这项原则也未充分的体现出来,在我国的税收法治进程中亟待完善。

关 键 词: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治  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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