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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波、匈施行企业破产的指导思想及主要规定
摘    要: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开展竞争,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调节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分配比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消除国家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南斯拉夫、波兰和匈牙利都很注意对企业管理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和资不抵债的企业允许实行破产处理,并将破产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南斯拉夫早在1953年就开始实行企业破产法,1956年进行了修订;1976年通过《联合劳动法》后,1980年又制订了一部更加完整的劳动组织破产法。波兰在1983年10月1日颁发了《国营企业改善经营及破产法》。匈牙利经过两年半的准备时间,在深入研究上个世纪匈实施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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