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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二年”宜改为“两年”
作者姓名:
赵海翔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
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笔者以为,该条款中“二年”一词应改为“两年”为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习惯,“二”和“两”在用法上是有区别的。“二”除了用来读数目字(如二百二十、零点二、三分之二)和用在某些传统的度量衡单位前(如二两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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