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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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南省司法厅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二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问题,县(含县级市),区和乡镇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地区、州、市设立律师事务所,仍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厅批准—省属律师事务所及以个人姓名命名的律师事务所均由省厅批准设立。二、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除了应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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