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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甄别
作者姓名:杨圣坤  王珏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山东大学(威海)
摘    要:【裁判要旨】具有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主体资格,但在涉案发票显示的两单位没有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的前提下,仍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从中赚取佣金,都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案号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1764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京兵,原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京兵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为收款单位,为他人虚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张(票面金额达人民币80.55万元)。2012年3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内环辅路月山日本料理餐馆门前路边,被告人崔京兵向与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无任何交易事项的魏山开具虚假交易内容的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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