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受制于集体行动悖论的共益权规则、维权效益低下的私益权规则、难以标准化的义务规则、实施成本高昂的法律监管规则,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威慑作用有限的法律责任规则的实施,相关法上的惩罚机制作用有限。为了弥补惩罚机制功能局限、强化法律实效,应当为法律实施构建完善的激励机制,改变法律私人实施效用函数,将法律公共实施转化为私人实施,促使法律实施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消除法律实施过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导法律主体主动遵守和适用法律规则,使其行为符合立法目的。申言之,一是通过经济利益给付、荣誉褒奖、资质评定和信用公示等方法,使法律实施与立法目标激励相容,以此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下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二是厘清产权关系,将法律实施的外部性内部化,使每项行动决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对应;三是通过优先权奖励、保障权利行使、降低适用成本及法律责任减免或替代承担,使法律实施的成本收益结构回归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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