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厘清同义词互替,以及与“合理顾及”“特别顾及”间的关系问题后,可发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大量“适当顾及”之规定。其中,“相互适当顾及”规定因在海洋竞争利用关系中发挥的协调性功能而最受瞩目,且应是在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具有强行法特征的基石性原则。在“相互适当顾及”的适用方面,不少观点主张因其与“剩余权利”或“善意原则”实为一体故可直接互用相关理论,但三者间虽联系紧密却相互独立。关于该原则的履行,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必须事先进行协商,但无论协商程序启动或成功与否,国家在行动过程中应始终尽力使各方权益处于协调状态。同时,不仅比例原则可作为判断的辅助工具,还应允许存在不可抗力等可减免义务的特殊情况。当前,在通过“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使用武力”“剩余权利”否定外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平时军事活动的权利方面尚有症结时,可运用“相互适当顾及”对之进行有力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