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立法确立的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存在一定的疏漏,具体表现为鉴定管理权割据造成审查认证标准不统一、鉴定启动权垄断造成鉴定审查认证缺乏平衡性、“四类外”鉴定管理缺位加剧审查认证难度、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薄弱造成认证流于形式。专家咨询制度、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等改革成效不彰,加剧了审查认证的难度。完善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应转变盲目崇信司法鉴定的理念,树立法官是鉴定意见看门人的理念,破除专门性证据限于鉴定意见的认知局限。要从关联性、可靠性、合法性的角度优化审查认证规则,确立鉴定意见关联性规则,鉴定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规则,检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规则,鉴定主体资质适格性规则和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适度改变公权力垄断鉴定局面,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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