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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引用本文:吴允锋,刘水灵.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0(9)
作者姓名:吴允锋  刘水灵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2.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创新重点项目“侵犯知识产权罪惩治研究”(项目编号:10ZS111);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项目编号:09HZK001)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学科编号:S30901)
摘    要: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权利人  侵权人  

Research About Determination Of Gross Damage In Crime Of Commercial Espionag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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