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案件中“收受分离”情形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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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中华,赵震. 涉嫌受贿案件中“收受分离”情形的处理[J]. 法学杂志, 201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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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中华 赵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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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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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贿罪中的收受是指收取并接受他人财物。只有主观上的索求而客观上无实际取得的,不能被认为是索取,不应以犯罪处理。收而不受时,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受而不收时,如果双方约定明确由财物相对人占有,在案发时仍然由相对人占有的,不应认定为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的,仍应认定为受贿罪。将财物退还给相对人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如行为人发现相对人暗中送的财物而退还,不宜认定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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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 收受 索而未取 收而不受 受而不收 |
Analysis About Dealing With Separation Of Acceptance And Reception In Cases Suspected Of Bri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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