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不作为责任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毕雁英. 行政立法不作为责任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0(8) |
| |
作者姓名: | 毕雁英 |
| |
作者单位: |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91; |
| |
基金项目: | 国际关系学院科研立项“行政立法责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行政立法作为现代行政的表征之一,已经在法治实践中成为实施法律的桥梁,甚至在某些领域成为实现社会秩序的主要依据。但何时应当立法,何时不当立法始终是个判断难题。基于不同制度安排,各国的回答也截然不同。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具有判断行政立法不作为成立与否的基本制度条件。确定行政立法不作为成立的条件需综合考虑现存义务、客观需要、主观努力及时间等因素。判定行政立法不作为成立后,行政立法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一定条件下也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关 键 词: | 行政立法不作为 责任 成立条件 责任形式 赔偿责任 |
Research About The Nonfeasance Liability In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