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开庭陈述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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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昀晟,梁军. 关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开庭陈述权的思考[J]. 法学杂志, 2010,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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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昀晟 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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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大连11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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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程序。该程序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新增程序。该程序确立与中国式庭审模式的制度背景有紧密联系,对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衡、法庭审理结果正义的实现等问题产生重大意义。但该程序特性、内容、性质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司法操作上存在缺陷,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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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被害人 开庭陈述 当事人权利 诉讼平衡 |
Thinking About Right To Statement In Court For The Culprit & Homicide Vict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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