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上,从起草至今已逾20年、广为社会关注的监督法最终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顺利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监督法首次系统地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与监督程序,分别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事项的程序,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活动的启动条件、启动机构或人员、相关问题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以及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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