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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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