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我之见
引用本文:刁钰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我之见[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2).
作者姓名:刁钰萍
作者单位:上海法律专科学校
摘    要: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明确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由于现行法律已明文规定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因此,我对第40条第4款理解为:在合营企业中,任总经理或副总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