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我之见 |
| |
引用本文: | 刁钰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我之见[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2). |
| |
作者姓名: | 刁钰萍 |
| |
作者单位: | 上海法律专科学校 |
| |
摘 要: |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明确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由于现行法律已明文规定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因此,我对第40条第4款理解为:在合营企业中,任总经理或副总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