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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我之见
作者姓名:刁钰萍
作者单位:上海法律专科学校
摘    要: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0条第4款明确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由于现行法律已明文规定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因此,我对第40条第4款理解为:在合营企业中,任总经理或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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