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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引用本文:由风鸣,于泽田.如何正确理解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J].人民司法,1983(10).
作者姓名:由风鸣  于泽田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由风鸣),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于泽田)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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