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演变与完善——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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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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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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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包含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三个具体罪名,其构成要件相互交叉重叠。洗钱是独立于其上游犯罪的一个单独的犯罪过程,洗钱罪的主体不应排除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表述,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经过刑法修正案的历次修正,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只在于上游犯罪范围的不同。如果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不仅限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后又掩饰或者隐瞒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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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洗钱罪 掩饰和隐瞒 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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