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2019年下半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形成了温州(舟山)模式与宁波模式两种工作思路,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检察方式单一、办案意识不强、机制建设不足、工作责任不明等问题。在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改革中,应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明确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职责划分,借鉴专项检察方式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巡回检察办案组织建设,重视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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