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的动物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珍贵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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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悦,李静.养殖的动物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珍贵野生动物[J].人民检察,2020(13):7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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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悦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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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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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包含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这一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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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濒危野生动物 犯罪对象 刑事案件 《解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驯养繁殖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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