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的地域管辖“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非自然有效对接,且传统的地域管辖重在秩序,而网络犯罪管辖重在效率。因此,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已无法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逐步扩大解释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范围,部分解决了传统的地域管辖与打击网络犯罪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但仍然存在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借鉴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以扩大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以侦查为中心”确立网络犯罪管辖权。同时,应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共同构建打击网络犯罪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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