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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检警关系之重构
作者姓名:韩锦霞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
摘    要:<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势必对证据制度、检警关系和犯罪指控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合理配置检警关系,其实质是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与重构。一、以审判为中心与检警关系概述(一)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早些年,有学者对"检警关系"的内涵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述。(1)通常认为,我国检警关系的主要内容包含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基于刑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羁押活动的监督、侦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职能运行所产生的相互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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