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看我国其他组织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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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曼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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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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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法通则》中未作明确规定,但其当事人能力却为《民事诉讼法》所肯认。其他组织足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学界亟待澄清的问题。文章从其他组织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得出其他组织既无民事权利能力,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以期为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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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主体资格 当事人能力 其他组织 非法人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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