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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看我国其他组织的特殊性
作者姓名:邱曼丽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
摘    要: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法通则》中未作明确规定,但其当事人能力却为《民事诉讼法》所肯认。其他组织足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学界亟待澄清的问题。文章从其他组织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得出其他组织既无民事权利能力,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以期为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

关 键 词:民事主体资格  当事人能力  其他组织  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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