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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放宽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姓名:牛秀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育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把计划生育案件的受案范围严格地控制在征收超生费、罚款这两种情况之中.笔者对此提出质疑,试作分析.目前,全国虽无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统一立法,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计划生育条例》,这些条例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例,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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