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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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索晓文,高巍.《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J].青海检察,2009(2):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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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索晓文 高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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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修订《律师法》与反贪侦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部分权利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于律师在诉讼中承担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具体表现为: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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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法》 反贪侦查工作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 法律援助 第一次讯问 律师事务所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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