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学校体育”列为专门一章。学校体育,从此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得到了法制的专门的引导、规范、强制和保障。《体育法》总则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学校体育》一章第17、18、19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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